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海南单工伤保险,所在单位应当在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海南单工伤保险,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可以在1年内直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接受劳动能力鉴定。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
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海南单工伤保险公司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都可以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并提交工伤认定决定书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包括治疗工伤的病历、疾病诊断证明、相关的检查检验报告单、伤残部位相片等。海南单工伤保险公司,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